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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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研发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0738号),以及《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桂政办发〔201533号)、《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拨款,是市人民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一般以无偿资助的形式给予支持。本办法主要针对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研发经费,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研发经费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在项目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研发经费聚焦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明晰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经费监管。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健全评估监管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其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记录和跟踪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柳州市支持的研发项目的资格。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发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科技局

1. 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 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编制申报和评审、评估,分批提出项目计划建议,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

3. 负责管理计划管理费、科技兴市活动费等其他专项经费;

4. 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5. 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

(二)市发改委

1. 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2. 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

(三)市财政局

1. 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2. 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3. 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计划;

4. 对研发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管理总体绩效评价。

(四)市审计局

1. 结合年度项目计划,对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研发经费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项目承担单位

1. 行使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 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

3. 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4. 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5. 接受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受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

6. 配合科技部门、或受委托专业机构对终止项目的经费清算,并按要求上缴应当收回的项目经费。

第三章  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研发经费支持对象为在柳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研发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围绕市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主要支持方向如下:

(一)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主要支持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提供技术支撑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试制活动或产品重大改进活动。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主要支持对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应用并形成规模效益的活动,显效性好的成熟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性规模生产活动。

(三)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主要支持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示范基地、高新技术孵化器、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重大科技基础性工作。

(四)科技合作与交流。主要支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技术和高级人才以及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所开展的国内外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活动,开发先进科技资源、拓展高端合作渠道的科技交流活动,建设国际化科技合作与交流服务网络平台以及推进技术和产品向全球辐射的研究开发活动。

(五)基础性研究。主要支持围绕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广泛应用前景的科学问题开展有意义的探索研究,以及为解决关系经济、社会和科技持续发展的重大及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基础,增加技术和人才储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后劲的研究活动。

(六)软科学研究。主要支持围绕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目的,开展的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等的调查与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七)科学技术普及。主要支持重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包括科技成果展示、科普读物编制、科技培训等。

(八)其他。除上述以外的经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确定予以支持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四章  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柳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当期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二) 100万元(不含本数)至 2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三)2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3%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办法,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其中绩效支出,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参与项目的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予以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专项经费包括计划管理费、科技兴市活动费、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费等。其他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一)计划管理费:用于组织项目评审或评估、公开答辩、招标、监督检查、委托管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技兴市活动费:用于科技兴市的宣传、交流、调研、咨询等各项活动的费用。

(三)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经费补贴及考察、调研、接待等费用。

(四)科技平台建设工作经费:用于我市范围内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平台建设的工作经费。

(五)柳州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维护费。

(六)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特色城市、园区、基地等建设和工作经费。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时,应当认真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项目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市本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研发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

为加强财政经费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原则上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入的20%,对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承担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扶贫等类别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财政补助比例。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和预算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评估,并进行项目立项调研或公开答辩,综合平衡后,择优逐批提出项目计划建议。

项目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根据需要针对竞争性项目以及拟补助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试行项目公开答辩,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可行性及经费预算做重点阐述,专家组中应当有1-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列入项目计划建议的项目会商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当批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中的项目预算内容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应以项目申报预算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经费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同时明确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办理预算资金下达。研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自筹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因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引起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三)直接费用调整。

项目总预算不变,需调整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备案。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可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备案。

(四)间接费用调整。

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为市本级预算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不是市本级预算单位的,原则上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结算。具体要求参照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1743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年度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制度。

每年年终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拨入、支出进行核算,于次年310日前填写《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经费决算表》一式3份报送市科技局。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项目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开支,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转结余,提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一)项目结转经费管理要求。结转经费是指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经费后的余额。项目实施期间,结转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要求。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经费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因故终止、未通过验收的研发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财务验收采用合并式验收。合并式验收是项目验收与财务验收合并进行的验收方式。在合并式验收时,专家组中应当有 12 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验收。项目经费超过80万元的项目,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是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承担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区财政、科技部门可对安排给所辖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对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分配管理使用研发经费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安排项目预算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合同、追回已拨管理资金、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责成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取消一定期限内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采取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咨询评审和监督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安排与使用进行决算,填写《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经费决算表》报送市科技局(或受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核,财务审核是对项目预算执行中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审核。财务审核是进行项目结题的前提,未通过项目财务审核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审核: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政府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市科技局要及时公示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公示制度;积极公开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要逐步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制定的《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柳政办〔20097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0日印发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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